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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就商品房交易划定全新“硬杠杠”

发布: 2007-10-02 10:17 | 作者: 网络转载 | 来源: 江淮晨报 | 查看: 2205次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10日内必须按时开盘,不得捂盘惜售;网上楼盘表中显示可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售……昨天,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就商品房交易划定几条全新“硬杠杠”,以打击房地产开发商的捂盘、惜售等伎俩。
   
    根据规定,今后凡是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楼房销售广告,不得收取定金、诚意金、预付款,也不许以办理VIP等形式,向购房者收取任何费用。对已设定抵押的预售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如实告知购房者。
   
    此外,与市民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持网上备案单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确认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在与买受人未依法解除合同前,不得与他人签订同一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要求,即日起合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对照《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进行为期1个月的自查自纠。11月,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启动专项行动,根据群众举报等,对出现问题的企业和预售楼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将在媒体上公示。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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