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女童芳芳(化名)2004年底因热水袋破裂被烫成八级伤残,她的父母随后将热水袋生产者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生产者赔偿19万余元。
2004年12月,芳芳的母亲为她购买了一只“天欣”牌热水袋。2005年3月14日,芳芳睡觉用热水袋取暖时,热水袋发生爆裂,致使她腿、臀等部大面积烫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芳芳的父母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生产者赔偿各种费用共计23万余元。
开庭时,产品生产者张某不同意赔偿,出具了抽样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并认为热水袋发生爆裂是芳芳母亲使用不当所致。
二中院认为,张某出具的是抽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他无法证明芳芳所使用的热水袋不存在质量问题。综合芳芳伤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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